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改土归流

明清两代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政治措施。西南地区是苗、瑶、壮、彝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,明初沿用元朝的土司制度,在这些地区任用少数民族上层分子担任各级长官,称为“土司”。土司衙门包括宣慰司、宣抚司、招讨司、安抚司、土知府、土知县等,官职世袭。土司之间为争夺地盘,不断发生战乱。明朝政府在平定战乱后,则把这些地区的土司撤换,派出可以随时调迁的“流官”进行统治,这种办法叫做“改土归流”。永乐十一年(公元1413年),思南(今贵州思南)、思州(今贵州岑巩)的土司互相仇杀,明政府出兵平定战乱。废土司,分其地为八府四州,设贵州布政使司,从此贵州成为省一级的行政单位。清雍正四年(公元1726年),雍正皇帝采纳了鄂尔泰废除土司世袭,改派流官治理的建议,任命鄂尔泰为云南、贵州、广西三省总督,开始了大规模的改土归流。清政府推行镇压与招抚相结合的政策,用五年时间基本完成了三省的改土归流任务。乾隆年间,清政府又借平定大、小金川土司叛乱的机会,把四川西北部的土司废除,改用流官。改土归流后,在原土司地区实行和汉族地区相同的政治制度,使这些地区直接在中央政府的管辖之下,加强了这些地区与国内各民族间经济、文化的交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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