罚昆
哈萨克民间财产刑基本习惯单位。即100匹马、两个仆人、两只骆驼、两套甲胄为一昆。也有以羊1000只或马200匹(一说300匹)或骆驼100峰为一昆,并往往以罚九作为附加刑罚。如《西西伯利亚吉尔吉斯(指哈萨克)人法规》第137条规定:对第二次窃盗罚半个昆,对第三次窃盗者罚全昆或处死。第132条规定:凡夜间闯进屋内并抢劫者,则大抢须罚27头(三九)牲口,小抢须罚9头(一九)牲口;如抢劫进行中杀害人者,须赔一个半昆;如有人沿途杀人并将尸体留在草原上,则须赔两个半昆罚金。
哈萨克民间财产刑基本习惯单位。即100匹马、两个仆人、两只骆驼、两套甲胄为一昆。也有以羊1000只或马200匹(一说300匹)或骆驼100峰为一昆,并往往以罚九作为附加刑罚。如《西西伯利亚吉尔吉斯(指哈萨克)人法规》第137条规定:对第二次窃盗罚半个昆,对第三次窃盗者罚全昆或处死。第132条规定:凡夜间闯进屋内并抢劫者,则大抢须罚27头(三九)牲口,小抢须罚9头(一九)牲口;如抢劫进行中杀害人者,须赔一个半昆;如有人沿途杀人并将尸体留在草原上,则须赔两个半昆罚金。
见“奚的部”(1894页)。
?—1674清朝大臣。满洲正红旗人。伊尔根觉罗氏。世居呼纳赫鲁。顺治七年(1650),任工部理事官。改工部主事,累迁郎中。康熙六年(1667),擢副都御史。七年,授山西、陕西总督。任内,革耗羡、整驿递
?—1700清代蒙古王公。喀尔喀赛音诺颜部人。博尔济吉特氏。※达延汗巴图蒙克后裔,济雅克子。康熙二十七年(1688),率众附清。三十年(1691),赴多伦诺尔(今内蒙古多伦县北上都河西南岸)会盟,授札
东汉武陵地区少数民族起义首领。澧中(今湖南澧县)人。和帝永元四年(公元92年),率溇中(今湖南慈利、石门一带)、澧中少数民族举兵反汉,烧邮亭,杀官吏。后为武陵郡兵所破,归降。
镇压南笼布依族农民起义之奏章。5篇。清勒保(1740—1819,字宜轩,满州镶红旗人)撰。作于嘉庆二年(1797)。内容记嘉庆初年贵州南笼府安龙县布依族农民起义事件的原因、经过及清军对其实行武装镇压之
新疆河名。见《嘉庆重修大清一统志》等书。或作额米尔河、额米里河。位于新疆北部。源出额依赛山(萨里山),流经今额敏县,下游注入“图古勒池”(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阿拉库里、萨色克库里、乌雅雷库里三湖的总
契丹行刑时所用器物。《辽史·刑法志》称:“木剑大棒者,太宗(927—947)时制。木剑面平背隆,大臣犯重罪,欲宽宥则击之。”依制,“木剑大棒之数三,自十五至三十。”会同二年(939),“乙室大王坐赋调
?—1789清代卫拉特蒙古土尔扈特部贵族。※策伯克多尔济之弟。初与兄随渥巴锡汗驻牧额济勒河(今伏尔加河)流域。乾隆三十六年(1771),随渥巴锡东返祖邦,清廷封一等台吉。四十年(1775),诏辖北路土
见“腊鲁泼”(2266页)。
?—1871清代撒拉族、回族人民反清起义首领。又名马尕三。巴燕戎格厅昂思多庄(今青海化隆县昂思多乡)人。撒拉族,一说回族。阿訇出身,人称“哈三阿訇”。原为西宁镇总兵马本源部下。咸丰十年(1860),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