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番饷

清代台湾高山族向官府交纳的人丁税。凡内附的高山族(即“熟番”),得载入额编,不论男女,按丁输饷。据连横《台湾通史》载:“旧例壮番每丁征米一石七斗,少年一石三斗,番妇一石”。雍正三年(1725),诏豁免番妇丁税。乾隆二年(1737),诏减台湾番饷,每丁征银2钱。“番社”所输饷银,多由郡县一些有财势之汉人与官府定契约承揽代纳,官府特许春在“番社”内收购各种土特产,低价抵折饷银。官府还在“番社”设置通事, 负责承办纳饷。通事常欺高山族人不谙书算,擅自科索,饱入私囊。是高山族一项沉重负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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