拔火桩
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。俗称“神判”。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。由头人主持裁判,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,届时亲友邻居到场。裁决方法是,把一条长约60—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,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,请巫师念咒语,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,并赤手拔出石柱,如手无灼伤,表明清白,当场恢复名誉,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。如手被灼伤,则被确认有罪,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。
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。俗称“神判”。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。由头人主持裁判,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,届时亲友邻居到场。裁决方法是,把一条长约60—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,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,请巫师念咒语,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,并赤手拔出石柱,如手无灼伤,表明清白,当场恢复名誉,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。如手被灼伤,则被确认有罪,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。
古河名。即今日白龙江。《汉书·地理志》:羌道,羌水出塞外,南至阴平(今甘肃文县)入白水。《水经·羌水注》:羌水出羌中参狼谷,彼俗谓之天池白水。水源有二,一支出岷山北,名桓水,东南流至羌道(今甘肃舟曲)
1671—1741清公主。满族。爱新觉罗氏。圣祖弟恭亲王常宁女,圣祖抚为长女。初封和硕纯禧公主。康熙二十九年(1690)三月,下嫁蒙古科尔沁台吉班第。班第任内大臣、都统、前锋统领。三十一年(1692)
参见“始毕可汗”(1550页)。
见“竹墩卫”(789页)。
1658—1729清朝将领。满洲正黄旗人。富察氏。康熙十一年(1672),袭父斐雅三等男爵,授护军参领。二十九年(1690),随裕亲王福全征准噶尔,败噶尔丹于乌兰布通(今内蒙古赤峰附近,一说在克什克腾
见“沙州路”(1127页)。
西域古族名。又作塞人。西方称“萨迦”或“塞克”、“斯基泰”、“西徐亚”。为印欧语系东伊朗语族的一支。从事游牧,长于骑射,崇拜太阳与火。公元前2世纪以前,遍布于中亚药杀水(今阿姆河)以北以及伊犁河流域、
见“农桑衣食撮要”(927页)。
在今内蒙古武川县西乌兰不浪土城梁村。北魏置分南北两城,南城东西长约130米,南北仅90余米,北墙略向内凹,城墙残高约3米,南墙正中开门。北城南北约400米,东西约300余米,西北墙已塌毁。
藏语音译。全称彭措康赛。西藏贵族家族之一。系十一世达赖喇嘛凯珠嘉措出生之家族。庄园在雅陇谷口昌珠附近。奠基者为十一世达赖喇嘛之父贡孜才旺顿珠(又作才丹团柱)。达赖为其次子,幼子阿旺贤赞,为策觉林活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