右伊秩訾王
见“伊秩訾王”(808页)。
见“伊秩訾王”(808页)。
即“蒙古坎肩”(2332页)。
藏语音译,意为“盗匪”。见于清代史籍,指西宁廓罗克、四川瞻对等地藏族之在里塘、巴塘纠众抢掠往来商旅及贡物者。乾隆十一年(1746),制订惩处条例,规定:抢劫财物为首者以三九罚,从者以一九罚,赔失主;伤
见“巴而术阿而忒的斤”(420页)。
即“秃麻”(1082页)。
?—1364元末大臣。又译达识帖木儿、达识铁睦迩、达世帖睦尔等。康里氏。字九成。※康里脱脱之子。幼与兄铁木儿塔识入国学,读经史。初为太府监提点。历任枢密院同知、中书右丞、大司农。顺帝至正七年(1347
河西敕勒之部落。北魏神三年(430),太武帝拓跋焘采纳刘洁等建议,将准备重返漠北的部分漠南敕勒(高车)三万余落迁往河西(河套以西),称为河西敕勒。此五部高车当指河西敕勒
宋代云南大理(后理)国国王段正兴年号。1149—1155,凡7年。
①卫拉特蒙古准噶尔部台吉。号噶尔玛岱青和硕齐。绰罗斯氏。※巴图尔珲台吉弟墨尔根岱青长子。康熙年间屡遣使向清廷纳贡,获厚遇。因部落繁盛,势力较大,二十二年(1683),清廷允其贡使与噶尔丹、阿玉奇等各部
僜语音译。旧时流行于僜人地区的习惯法之一。当发生偷盗、抢劫、私通及其它违反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时,按传统习惯,受到伤害一方有权强行罚取肇事者的财物作为赔偿和惩罚,称“斗卡”。对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一定作用。
西辽仁宗耶律夷列年号。约1151—1163年,凡13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