伯革赞
见“癿加思兰”(816页)。
见“癿加思兰”(816页)。
即“阿史德奉职”(1234页)。
清代西藏地方官员。藏族。原为前藏四品代本。曾任驻瞻对官员。光绪二十八年(1902),补授噶伦,翌年,因办事乖戾革职。三十二年(1906),噶勒丹池巴罗布藏坚参呈称,其尚袭有乾隆帝赐予其祖先的札萨克台吉
沙俄为扩大自恰克图经库伦、张家口、通州至天津的陆路贸易,和清政府订立的通商章程。同治元年二月四日(1862年3月4日)在北京签订。共21条款。第一、二两款规定边界贸易在百里内均不纳税;准许俄国小本经营
见“新民府”(2376页)。
渤海国宗王。康王※大嵩璘侄。唐贞元十四年(798),嵩璘差其朝唐,唐授为左骁卫中郎将,旋还归渤海。
?—1738清朝大臣。满洲镶白旗人。富察氏。字阁峰。初官侍卫、镶黄旗汉军副都统。雍正三年(1725),由兵部右侍郎调盛京户部侍郎。任内请选户部贤能章京协办盛京仓监督,以稽出入数目情弊、防止亏缺,被采纳
见“把汉比吉”(1062页)。
汉人为吐蕃之吏者,称为“舍人”。据《因话录》载:“每得华人,其无所能者,便充所在役使,辄黥其面。粗有文艺者,则涅其臂,以候赞普之命。得华人补为吏者,则呼为舍人”。这种舍人多通文墨,深得吐蕃信任,是时有
见“阿悉结”(1216页)。
见“苻坚”(1340页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