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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署司法人员

官类名。北洋政府时期由于财政困难,高等审判厅的分厅、分庭并未普遍设立,为求补救起见,在道尹公署附设司法人员二至三人(由道尹遴选谙熟法律的合格人员充任)以受理上诉案件。可以由道署司法人员迳行判决执行的案件,限于刑事自三等刑以下、民事自一千元以下为限;超过限度的,应由高等审判厅复勘。其管范围和道区一致,但亦有例外,如奉天洮昌道只管辖洮南等六县,其余法库等七县因距省会较近,直接受高等审判厅管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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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祀官

    官名,泛指掌祭祀的官员。《汉书·郊祀志上》:“乃立黑帝祠,名曰北畤。有司进祠,上不亲往。悉召故秦祀官,复置太祝、太宰、如其故仪礼。”

  • 镇远将军

    官名。新莽置,因事而设,事迄即罢。东汉献帝建安(196—220)末刘备置,权任很重。晋朝省置无常。十六国后秦亦置。南朝梁置,为将军名号,专施用于境外,品班拟车骑将军,相当于武职中最高的一班。北魏孝文帝

  • 巡捕处

    京城善后协巡总局所属各协巡局置,设巡捕头、巡捕等官员。参见“京城善后协巡总局”。

  • 秘书省正字

    官名。北齐置,秘书省属官。详“正字”。

  • 榷易副使

    官名。北宋初年置,属东班诸司使。真宗咸平元年(998)定为同七品,神宗元丰(1078—1085)改制为从七品。通常不领本职,多用为医官迁转之阶。徽宗政和二年(1112)重定医官阶官,改保安郎。医官寄禄

  • 司戈盾

    官名。《周礼》夏官之属。一说为周朝置。掌理戈盾类兵械器具,负责颁发使用。《周礼·夏官》:“司戈盾,下士二人,府一人,史二人,徒四人”,“掌戈盾之物而颁之祭祀,授旅贲殳,故士戈盾。授舞者矣,亦如之。军旅

  • 外帘

    即“外帘官”。

  • 桂坊

    官署名。即太子司经局、唐高宗龙朔二年(662)改,罢隶左春坊,领崇贤馆,咸亨元年(670)复改司经局,仍隶左春坊。参见“司经局”。官署名。唐高宗龙朔三年改司经局为桂坊,以太子洗马为司经大夫,掌管经籍,

  • 火器营

    官署名。清朝八旗军中专门操演枪炮火器的军营,康熙三十年(1691)置。营兵有鸟枪护军(使用鸟枪)与炮甲(操用子母炮)两种。组成内、外两营。内火器营驻于城内,又分枪、炮两营。外火器营驻于城外蓝靛厂,专习

  • 殿庭仪礼司右司副

    官名。明太祖洪武十三年(1380)置,一人,正八品。详见“殿庭仪礼司左司副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