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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理评事

官名。大理寺属官,隋炀帝大业三年(607)置四十八员,掌推按刑狱,正九品。唐太宗贞观二十二年(648)置十员,从八品下,掌出使推覆,后加为十二员。北宋初犹有定员,与大理正、丞分掌断狱,其后别置详断官,本官遂为寄禄官,神宗元丰(1078~1085)改制,置十二员,凡隶左断刑之事务则与大理司直详断。南宋减为八员,正八品。金海陵王天德二年(1150)置三员,正八品,掌推按,参议疑狱、披详法状,章宗明昌二年(1191)减契丹评事一员,完颜永济大安二年(1210)减汉一员。明洪武十四年(1381)置左评事四员、右评事八员,正七品,永乐元年(1403)改左、右各六员,如刑部、都察院诸司、道,各带管直隶地方审录,二年复旧。弘治元年(1488)裁减右评事四员。清顺治元年(1644)定堂评事满、汉各一员,正四品,十六年改正七品; 康熙六年(1667)升正五品,九年定正七品,三十八年定左、右评事汉各一员,掌左、右两寺章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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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官署名。旧隶礼部仪凤司,皇庆元年(公元1312年)改隶徽政院,遂为章庆使司之属,掌音乐之事。至治二年(公元1322年)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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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官名。唐代设此官,为散官,无职事;诏除,而非正式加官。参看《文献通考·职官十八》。宋也设此加官,散官无职事,而地位高于正职。见《宋史·职官九·检校官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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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即“祠部郎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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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官署名。清末陆军部军需司所属三科之一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设。掌经理被服,发放军粮,以及战用粮秣、炊具、马装、器具之购备,并兼管被服呢革各厂。置科长、科员、录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