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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参议会

县民意机关。国民党政府设置,依照民国二十八年(公元1939年)九月十九日公布的《县各级组织纲要》规定,县设参议会,参议员由乡(镇)民代表会选举产生,每乡(镇)选举一人,并得酌加依法成立的职业团体代表为县参议员,但不得超过总额十分之三。县参议会议长由县参议会自选为原则。民国三十年(公元1941年)八月九日公布《县参议会组织条例》、《县参议员选举条例》,自民国三十二年(公元1943年)五月五日起施行。在正式施行之前,有些省有县临时参议会的设置,《四川省各县临时参议会组织规程》规定县临时参议会的职权是:凡县政府年度施政计划,年度地方预算,处分公产学产及有关人民负担事项,于呈请省政府核定前应提交临时参议会议决。对于临时参议会行使此权的决议,县政府如认为不能执行时,可提交复议,但如经出席参议员三分之二决议维持原案或对原案修正,除经呈请省政府核准免予执行外,县政府便必须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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